表6.3.7 陽臺板、空調板、樓梯安裝允許偏差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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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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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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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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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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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線和鋼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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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高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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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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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儀或拉線、鋼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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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構件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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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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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靠尺或吊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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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擱置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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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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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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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數量:每流水段、每類構件板抽樣不少于3個,少于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拉線、水準儀等輔助量具實測。
6.3.8 預制構件節點與接縫處混凝土、砂漿、灌漿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試驗報告。
6.3.9 預制構件拼縫處的密封、防水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合格證、試驗報告。
6.3.10 對灌漿套筒或漿錨孔洞及預制件與樓面板之間的水平縫進行灌漿時,應保證所有出漿孔有漿體連續流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全程影像資料。
6.3.11 裝配式結構施工后,預制構件位置、尺寸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符合表6.3.11的規定。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連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應符合表6.3.11的規定。
表6.3.11裝配式結構構件位置和尺寸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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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偏差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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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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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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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向構件(柱、墻板、析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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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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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儀及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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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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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構件(梁、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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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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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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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性、墻板
樓板底面或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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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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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儀或拉線、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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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垂
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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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墻板安裝后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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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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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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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儀或吊線、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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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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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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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傾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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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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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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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儀或
吊線、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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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構件
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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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樓板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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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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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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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靠尺和塞尺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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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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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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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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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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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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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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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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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擱置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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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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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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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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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座、支墊
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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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梁、柱、墻板、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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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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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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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板接縫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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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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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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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數量:按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在同一檢驗批內,對梁、柱和獨立基礎,應抽查構件數量的10%,且不應少于3件;對墻和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0%,且不應少于3間;對大空間結構,墻可按相鄰軸線間高度5m左右、劃分檢查面,板可按縱、橫軸線劃分檢查面,抽查10%,且均不應少于3面。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拉線、水準儀、經緯儀等輔助量具實測。
7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7.1 一般規定
7.1.1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記錄:
1 工程設計文件、預制構件制作和安裝的深化設計圖、設計變更文件。
2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 預制構件出廠合格證、相關性能檢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
4 主要材料及配件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抽樣復驗報告。
5 預制構件安裝施工驗收記錄。
6 鋼筋套筒灌漿或鋼筋漿錨搭接連接的施工檢驗記錄,對于套筒灌漿接頭應提供密實度檢測報告及現場套筒灌漿全過程的影像資料。
7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文件。
8 后澆混凝土、灌漿料、坐漿材料強度等檢測報告。
9 外墻淋水試驗、噴水試驗記錄;衛生間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蓄水試驗記錄。
10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1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12 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13 其他文件和記錄。
7.1.2 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關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3 觀感質量驗收合格。
4 涉及結構安全的材料、試件、施工工藝和結構的重要部位的見證檢測或實體檢驗滿足本導則、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7.1.3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內容、程序、組織、記錄,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本規程規定進行。
7.1.4 根據建筑物的層數,將主體結構分部工程拆分為2-3個施工段,每個施工段由8-10層組成。主體結構由:構件(外墻板、疊合梁、內墻板、疊合樓板、其它構件)安裝分項工程、鋼筋分項工程、混凝土分項工程、模板分項工程組成。
7.1.5 施工段內各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可進行該施工段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給水、排水、電氣及采暖工程等的施工。
7.1.6 構件安裝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1.6要求。
表7.1.6 構件安裝尺寸允許偏差
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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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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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墻等豎向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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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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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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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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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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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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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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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樓板等水平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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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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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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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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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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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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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縫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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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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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長縫直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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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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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縫高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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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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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對外墻接縫應進行防水性能抽查,并做淋水試驗。滲漏部位應進行修補。每棟房屋淋水試驗的數量,每道墻面不少于 10%~20%的縫,且不少于一條縫。試驗時,在屋檐下豎縫1.0m 寬范圍內淋水 40min,應形成水幕。
7.1.8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經驗收合格,且沒有出現影響結構安全、安裝施工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3 一般項目中允許偏差項目合格率大于等于80%,允許偏差不得超過最大值的1.5倍,且沒有出現影響結構安全、安裝施工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7.2 主控項目
7.2.1 分項工程驗收應提交下列資料:
1 施工圖和預制構件深化設計圖、設計變更文件;
2 工程施工所用各種材料、連接件及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測試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檢報告;
3 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7.2.2 預制構件和結構之間的連接、疊合、復合、密封應符合設計要求。子分部工程驗收時,尚應提交下列文件:
1 鋼筋連接、機械連接的節點構造隱蔽工程檢驗記錄;
2 構件疊合和構件連接部位的后澆混凝土或砂漿強度檢測報告;
3 外墻防水工程進場材料的復驗報告、淋水檢測報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7.3 一般項目
7.3.1 現場裝配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1.6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用鋼尺和拉線、水準儀、經緯儀等輔助量具實測。
7.3.2 鋼筋分項工程、模板分項工程、混凝土分項工程的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相關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7.4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7.4.1 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附錄A中表A.0.1規定;
2 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附錄A中表A.0.2規定;
3 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附錄A中表A.0.3規定,還應滿足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7.4.2 分項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檢驗;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核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7.4.3 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應將所有的驗收文件存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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