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說明:
4.4.3雖然規定了每層的建筑面積,但在水平方向控制火災的蔓延和逃生疏散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疏散設計要求。
4.4.4 當建筑內設有輔助連接木結構構件、鋼結構構件時,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防火設計的規定。
5 結構設計基本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本規程采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可靠度。
條文說明:
5.1.1 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要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的目的使用的期限,按照設計使用年限的分類要求,見下表:
設計使用年限分類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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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使用年限
|
注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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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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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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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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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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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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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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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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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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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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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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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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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性建筑物、特別重要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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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的居住建筑構造按第3類別進行設計。
5.1.2 本規程的結構應按一般建筑物類別,安全等級屬破壞后果嚴重二級進行設計。結構系統組成的各類結構構件安全等級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
條文說明:
5.1.2 根據建筑結構破壞后果的性態嚴重程度,見下表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級:
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
|
設計使用年限
|
建筑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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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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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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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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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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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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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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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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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嚴重
|
次要的建筑
|
本規程構造設計涉及的住宅建筑屬二級安全等級,部分結構構件可根據在實際結構中的重要程度適當調整,但不應低于三級。
5.1.3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采用概率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法進行豎向、水平以及其它荷載最不利效應組合作用下的結構設計。
條文說明:
5.1.3 本規程結構設計原則系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制定。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體系應考慮永久荷載、可變荷載、施工荷載、地震作用等荷載作用,按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取對結構構件產生最不利效應的組合進行承載力和變形驗算。其中活荷載作用形式為等效均布荷載,具體不同部位的活荷載標準值及組合系數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活荷載按可變荷載使用年限調整系數γLi的效應設計的要求,樓面和屋面活荷載使用年限調整系數為1.0,雪荷載和風荷載按設計使用年限重現期50年的規定確定基本雪壓和基本風壓。
居住建筑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和組合系數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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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位
|
標準值 (kN/m2)
|
組合值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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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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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室、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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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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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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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 /衛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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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5
|
0.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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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走廊
|
2.0
|
0.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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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屋面 / 非上人屋面
|
2.0 / 0.5
|
0.7
|
5
|
陽臺
|
2.5
|
0.7
|
注:1、本表適用于普通居住建筑一般使用條件。
2、 第3項樓梯采用踏步平板,應同時按集中荷載1.5kN進行驗算。
3、本表各項荷載不包括隔墻自重和二次裝修荷載。
4、對于屋面板、檁條梁、懸挑雨蓬等施工或檢修集中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1.0kN。懸挑雨蓬應沿板寬每隔1.0m設置一個集中荷載進行承載力驗算,傾覆驗算應沿板寬每隔2.5m~3.0 m設置一個集中荷載。
5、屋面設置欄桿時,欄桿頂部的水平活荷載標準值應取1.0kN/m進行驗算。
6、以上所注的各條款荷載組合值系數均取0.7。
5.1.4 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結構重要性系數γo以及抗震設計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可按表4.1.3取值。
表4.1.3 承載力調整系數
構件名稱
|
γo
|
γRE
|
柱、梁
|
1.0
|
0.80
|
剪力墻及其它構件
偏拉、受剪
|
1.0
|
0.85
|
條文說明:
5.1.4 對于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承載力與荷載效應組合,采用以下公式:
γo S ≤ R
式中:γo —— 結構重要性系數
S —— 承載力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R —— 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對于抗震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承載力與荷載效應組合,采用以下公式:
SE ≤ RE / γRE
式中: SE —— 抗震設計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RE ——地震作用時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γRE——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體現強剪弱彎原則
對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結構構件變形與荷載效應組合,采用以下公式:
S ≤ C
式中: S ——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C —— 結構構件按正常使用要求規定的變形限值
5.1.5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的受力和位移可按彈性方法分析驗算。其水平層間位移不得超過對應樓層結構層高的1/250;對有挑廊、陽臺等懸挑結構構件,應考慮其對主體結構的不利影響,應對結構整體抗傾覆和支撐局部承壓承載力進行驗算。
條文說明:
5.1.5由于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受力比較復雜,邊界約束和性能影響因素較多,其本構關系還在不斷研發中,所以控制建筑結構整體變形和附屬結構對主體的不利影響以及一些容易忽視的局部承壓破壞,作為基本要求的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對挑廊、陽臺等懸挑結構應控制其懸挑長度,若超出本規程的構造規定須進行驗算,當懸挑不小于2m,8度抗震設防應考慮豎向地震作用。
5.1.6 對于附著在結構主體上的非結構構件,應進行連接抗震和抗風設計。
條文說明:
5.1.6 非結構構件包括自承重圍護墻、內隔墻、裝飾幕墻、設備及管線支架、墻體保溫及粘或掛裝飾面等,其相關驗算及調整系數可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5.2 結構構造設計的原則
5.2.1 確保結構用木基材、規格木基條板、覆面規格結構板以及其增強覆面材料、
粘結覆面膠液以及膠合連接用膠黏劑等應滿足相關材性等級和物理力學性能指
標的要求。
條文說明:
5.2.1受力結構組成材料的性能是確保結構承載力和變形達到安全適用的重要前
提,應嚴格控制其性能指標達標率以及穩定性,保證工程結構具有規定的可靠度。
5.2.2 構造設計法規定的結構和構件應按本規程規定要求進行布置,相應的構造
措施到位,滿足承載力、變形和達到結構承重及抗側力要求,符合構件安全和經
濟適用的要求。
條文說明:
5.2.2 本規程的結構和構件均按規定的荷載和作用力進行了試驗并按極限狀態設計法進行理論對比分析計算,實際工程項目的房屋類別、規模,布置要求以及抗震設防等完全符合本規程相關條文的規定,嚴格按照本規程對構件和連接節點的構造要求進行設計,并按實際工況進行必要的補充驗算,構造設計的安全度是有保障的。
5.2.3 結構抗側力剪力墻應與頂板、底板可靠加強連接,以抵抗作用于墻體上風荷載以及往復地震作用下的位移和變形。
條文說明:
5.2.3 受力剪力墻與樓板連接節點應與墻體的承載力和剛度相適應,且連接節點的承載力應大于墻的承載力,應避免在反復水平荷載作用下,造成抗側力和剛度的退化現象,對于裝配式結構連接構造尤為重要。
5.2.4 確保結構耐久性達到建筑預期的使用年限要求,并同時符合防火、節能、隔聲等適用性要求。
條文說明:
5.2.4 結構耐久性的要求是要求組成受力構件的材料應符合耐候、抗凍等指標的要求,不應受環境的影響造成其力學性能指標的退化形成安全隱患,使得房屋不能滿足使用年限的要求。
5.3 結構體系和受力構件布置要求
5.3.1 采用構造設計法進行結構體系的抗側力設計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內
(含50年),安全等級宜為二級,部分構件最低不得低于三級,結構和圍護構件
應根據其受力特點采用符合等級要求的覆面規格結構板在工廠制作完成,不宜與
其它類型材料混合制作構件或采用不同類型材質的結構構件組合裝配建造。
條文說明:
5.3.1 一般民用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級均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有關設計使用年限以及安全等級的規定詳見5.1.1條和5.1.2條及條文說明。玻纖增強覆面規格木基板的等級分類與其制作構件的受力形式有關。應采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結構可靠度所必須的材料和構件制作,并且生產過程符合質量控制要求。對于本條規定不宜采用其它類型材料制作的結構構件混合建造是由于采用型鋼、鋼筋混凝土等其它結構材料與本規程定義的構件混合,對抗側力剛度以及節點連接等方面對結構體系產生的影響本規程構造設計中未予考慮,因此不屬于本規程的應用范圍。若實際需混合應用必須按工程設計法進行抗側力驗算和構件連接等設計、測試。
5.3.2 房屋每層面積不宜超過500m2,層數不應超過3層且樓層最高不應大于3.6m。當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為6或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 0.10g時,房屋的高寬比不應大于1.2;當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 0.15g以及結體系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 0.20g時,房屋的高寬比不應大于1.0。
條文說明:
5.3.2 控制樓層面積、層高、高寬比以及地震加速度,為構造設計限制條件;若超出本條規定范圍應按實際情況按工程設計法進行具體設計和驗算。我國抗震設防區各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中心地區的建筑工程抗震設計時所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可參見國家標準GB18306《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采納。
5.3.3 構造設計法設計規定的建筑構造以及結構受力構件布置要求:
1)建筑抗側力結構包括墻體、樓蓋、屋蓋等結構構造以及相互之間的連接應滿足本規程相關章節條文的要求和規定;
2)結構體系平面形狀宜簡單、規則、對稱,減少偏心避免扭轉效應的影響;平面剛度和承載力應分布均勻,不得出現樓板開大洞、平面較大內凹或外凸以及局部躍層等不規則布置;
3)結構豎向布置宜均勻規則,不應有過大的外挑和內收,側向剛度應自下而上由大至小逐漸均勻變化,不允許剪力墻開大洞或洞口高度跨越樓層,豎向抗側力構件應上下連續對齊;
4)當房屋設有穿越結構墻體、樓蓋和屋蓋的直通風道煙囪等設施時,形成結構局部剛度缺失以及連接的整體性和可靠性弱化,應針對性采取加強結點構造措施,確保結構構件之間剛度的連續性和可靠連接,避免因部分結構和構件被削弱而發生破壞,導致整個結構失穩或喪失承載能力。
5)由輕型結構樓板拼接而成的樓蓋的邊框梁應連續設置,屋蓋的外圍邊框應采用檁條梁連續設置。邊框不應采用樓蓋的覆面板、屋蓋面板代替邊梁來傳遞平面軸力而喪失連續性。傳遞軸力的邊梁及連接節點應進行承載力驗算。
6)支撐屋蓋桁架必須與剪力墻的墻骨柱相連接,其連接節點應驗算抗拉、壓承載力。
條文說明:
5.3.3 必須充分重視建筑構造措施以及受力構件的合理布置,使結構體系具備合理均衡的剛度、必要的形變和耗能能力,構件之間可靠的連接和合理連續的荷載傳遞途徑,達到構造設計的結構抗力可控的目的。
5.3.4 按構造設計法設計時對受力構件的尺寸、位置和規則性的具體要求:
1)平面結構中承擔豎向荷載作用的屋蓋及樓蓋等承重結構平面投影的凈跨
不宜大于12.0m;其中屋蓋桁架間距不宜大于5.0m;擱置屋面板的檁條梁間距不宜大于1.2m;
2)輕型樓板沿跨度方向以及受力墻體沿長度方向設置的格柵之間的間距不宜大于750mm,墻面、屋面和樓面覆板的最小厚度宜控制在20mm,不能滿足厚度要求時應進行受力驗算;
3)同層樓蓋之間錯層高度不宜超過樓蓋內格柵高度;
4)樓蓋或屋蓋的開洞面積不宜超過該平面豎向支撐墻體所圍面積的30%,開洞設置梯板除外;
5)開洞造成樓板跨度方向樓板缺失不宜超過跨度垂直方向洞口范圍內樓板平均跨度的50%與3.5m,且兩者取小值;
6)房屋樓蓋各層樓板周邊以及宜擱置在連續構造剪力墻上;單層房屋平面有局部兩側構造剪力墻隨蓋板一起伸出不宜超過1.8m;二、三層房屋的樓層以及頂層,其平面局部隨兩側剪力墻與樓板、蓋板一起伸出不宜超過1.8m,滿足上述構造要求的剪力墻伸出外端可不設封邊剪力墻,詳見圖4.3.3-6所示;
圖4.3.3-6 房屋主體結構樓板伸出示意
7)房屋上部樓層構造剪力墻從主體結構向外挑出或收進的長度不應超過1.2m或不大于該層樓蓋厚度的4倍;
8)受力剪力墻門窗洞口之間墻肢長度以及墻端部(包括陰陽角)到洞口邊墻肢長度均不宜小于600mm以及該墻肢凈高1/4兩者取大值,內隔墻等非結構墻體也宜參照設置。不能滿足上述規定的墻肢應進一步采取加強措施;
9)受力剪力墻樓層單個墻肢長度不應超過2.4m,最小長度宜≥0.6m;平面同一軸線上的相鄰墻肢中心間距應控制在≤7.6m;同一平面軸線上的各段墻肢中個別墻肢錯位偏離距離不應超過1.2m;
10)四邊封邊輕型結構樓板單元的長寬比不宜大于4;
11)剪力墻沿樓層平面軸線不連續時,墻肢盡端至其軸線延伸到最近垂直相交剪力墻的距離不宜超過2.4m,且應通過設置連梁連接剪力墻;
12)剪力墻墻肢的高寬比不宜大于3.5:1
13)房屋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2,且不宜大于1:1;
14)縱墻和橫墻上檐口懸挑長度分別不應大于1.2m和0.4m。
15)由剪力墻所圍平面的相鄰平行剪力墻橫向間距不應超過其對應相鄰縱向平行剪力墻間距的2.5倍;
16)相鄰樓層上下對應的剪力墻墻肢沿軸線中心間距不應偏離超過600mm;
條文說明:
5.3.4本規程構造設計法針對建筑面積的體量不大以及體型、平面布置規則簡單的住宅房屋。因此通過對已建類似輕木結構建筑的考察,參考其結構布置和構件型式要求,然后對結構用玻纖增強覆面規格木基板以及制作的構件、連接節點進行對比試驗和驗證,以達到一般木結構的受力指標作為底線,然后通過設計計算和總結,得到滿足構造設計的受力構件尺寸、位置和規則性具體要求。在本條款限定的構造條件下,即便不進行結構抗側力具體驗算,采用本規程推薦的構造設計法也能保證其安全性。而對超出本規程相關條文的限定范圍或采用混合結構體系以及構件布置復雜和規模超標的建筑,應參考本規程的構造要求并按工程設計法進行極限承載力和變形驗算,確保房屋結構的安全和適用性。
本條款的要求和規定,是基于采用構造設計法的對受力構件的尺寸、位置和規則性的具體要求,保證其受力墻體具有一定的側向剛度和剪切變形為主,超過墻肢高寬比限值,墻肢結構表現接近于懸臂梁。構件受力應連續,不出現太大偏心和扭轉不規則效應;若超出相關控制指標,應進行水平、豎向荷載作用的驗算并加強相應部位的構造措施。
5.3.6 輕型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結構應進行豎向荷載與其它荷載最不利組合作用下的受力構件的設計。
條文說明:
5.3.6 由于建筑豎向荷載的大小和分布差異較大,從結構安全角度,雖然結構布置滿足抗側力構造設計法的設計要求,對于豎向荷載作用仍應進行必要的結構設計。豎向荷載的傳遞路線:樓、屋蓋將豎向荷載(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傳遞到墻骨柱,再傳遞到基礎。
5.4 受力構件構造設計允許指標
5.4.1 構造設計受彎構件的撓度應符合表5.4.1規定的限值:
表5.4.1受彎構件在計算跨度下的撓度限值
構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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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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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蓋輕型結構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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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50(組合作用)
|
l/300(僅活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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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蓋檁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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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5m:l/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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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5m:l/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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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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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面柔性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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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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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剛性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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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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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中受彎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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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60
|
注:表中l為受彎構件的計算跨度。
5.4.2 構造設計受壓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表5.4.2規定的限值:
表5.4.2受壓構件的長細比限值
構件類型
|
長細比限值
|
結構中主要受壓構件
(桁架弦桿、豎桿和斜桿;墻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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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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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一般受壓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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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支撐
|
200
|
5.4.3 構造設計輕型桁架的變形應符合表4.4.3規定的限值:
|